泰山学院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隋振业  发布时间:2017-03-25   浏览次数:13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实验室建设步伐,满足教学科研及学院发展对实验室装备条件的需求,根据《泰山学院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和《泰山学院实验室设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建设立项范围

(一)学院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中心)增置仪器设备需经费在2万元以上,改善实验室条件、进行实验室环境改造或修缮等需经费在1万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搬迁或质保期外维修。

(二)经学院批准列入筹建计划的实验中心或实验室。

二、实验室建设立项原则

(一)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通过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充分论证,使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改善实验室的装备条件,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办学效益。 

(二)规划优先的原则。实验室建设立项应符合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有关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要与实验教学大纲相符,使立项有方向、有目标、有依据、有效益。

(三)量财支出的原则。申请、审批项目及经费数额时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院财力的现实;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建设,又要兼顾学院的整体建设;既要考虑近期,又要计划长远。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局部与全局相结合,近期与长远相结合。

(四)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教学急需的建设项目,院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优势学科培养对象提报的项目,投资效益大、见效快、设备共享度高、有长远影响的项目,具有创新性、开放性的实验项目应予优先考虑。

(五)先有后优、逐步完善的原则。对于更新换代快、档次种类多、需求量大的同一种仪器设备,以先满足基本需要为度,以后逐步完善。对于涉及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分年度投资建设的办法,制定年度和阶段建设目标。

(六)从严审批、效益评估的原则。项目的申请和审批,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申报立项,基础工作要扎实,论证充分,数据齐全准确,还应综合考虑投资的技术条件、环境与场地条件、人员配备等因素。对使用效益好、共享度高、管理水平高的单位应予优先考虑。对基础工作不扎实,草率申报或不符合实际虚报数据的申请,按废项处理。

三、实验室建设立项程序

(一)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请单位主要领导或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按要求填写《泰山学院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书》(可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

(二)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听取申请单位的立项陈述,并进行会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初审通过的项目及经费预算报分管院长审查批准后公布。

四、批准立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批准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项目所属单位安排实施计划,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由学院统一使用。

(二)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内容要求、有关财务制度和学院采购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检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因故中途停建的,应及时将原因及调整意见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内容确需调整时,需重新办理经费审批手续。

(五)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立项单位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经费使用、设备性能指标等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

2.收到工作总结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3.没有完成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到整改期限还未达到建设目标要求的,应终止项目的执行,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六)效益评估

1.一般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跟踪检查使用效益一年。运行一年后,立项单位须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写出项目效益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在实验项目的改进与创新、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等,在提高实验开出率、房舍利用率、设备利用率及资源共享度等方面的情况。

2.重点项目跟踪三年。重点项目的效益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入运行后,完成的课题、成果及获奖、新立项课题及层次、人才培养、硬件功能开发、社会服务等情况。

3.根据立项单位的自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按立项内容进行核实评估,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材料进行推广,以后申请立项给予优先考虑。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实验建设经费的投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对立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设备到货后三个月内没有安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或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或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5)因管理混乱,造成仪器损坏、丢失或出现重大故障的;

6)指标达不到立项要求或不交效益自评报告的。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