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验收暂行办法
发布人:隋振业  发布时间:2017-03-25   浏览次数:13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仪器设备采购与验收工作,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利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泰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泰院政发〔200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办法。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贵重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为贵重仪器设备。

贵重仪器设备的质量验收工作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组成由纪检、审计、财务和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如果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校外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验收。

(二)一般仪器设备

单台(件、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属一般仪器设备。

一般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泰院政发200372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二、验收工作原则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合同要求为依据,以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为目的。

三、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专职使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技术资料,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指标。

(二)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操作技术人员,并组织技术培训,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确定验收小组成员,预先研究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除包括检验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的测试方法与步骤外,还应做好验收所需要的校检仪表、检测仪器、特殊起运设备、专用工具、式样和材料等准备工作。

四、验收条件

仪器设备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才予进行:

(一)系按学院有关规定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且手续完备;

(二)采购过程符合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三)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符合合同要求;

(四)供货单位已进行自检,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

五、验收工作程序、步骤和要求

验收工作的各环节,必须有供货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

(一)外包装检查

仪器设备到校后,首先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箱,一般应做退货处理。

(二)外观检查

开箱后首先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碰伤、浸水、锈蚀等现象。外观有问题的不得组装,做退货处理。

(三)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数量验收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责令供货单位按要求限期补齐。

(四)质量验收

1、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单位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先自检,自检达到合同要求后,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是否自检及达到的标准、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等技术指标所执行的标准、验收方法等内容。

属于贵重仪器设备的,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转达供货单位的验收申请报告,并汇报有关情况。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

2、一般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3-6天。贵重、精密、进口仪器设备和机械设备,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3、验收过程中,应对照说明书和合同,认真详细地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国家商检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且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

5、一般仪器设备应进行运行稳定性测试,必要时验收小组有权做破坏性实验;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稳定性测试,可与供货单位协商,在仪器设备设计允许的极限条件内进行。

(五)验收纪录

验收各环节要认真详实地做好验收纪录。外包装检查和外观检查如发现问题,除做详细记录外,还应拍照留据。验收完毕,验收小组对仪器设备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书面验收结论,详实填写《泰山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存档。如果仪器设备质量、技术性能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责令供货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有关要求。如仍达不到要求,应做退货处理,由采购项目负责人向供货单位索赔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采购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六、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的交接

验收合格的,交付使用,办理交接手续,包括办理资产入库登记、移交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填写《泰山学院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交接单》。

单台(件、套)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维护检修手册、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管理,使用单位可借阅或保留复印件。

七、质保期使用情况反馈

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在质保期 (一般十二个月)  内,由于原件材质、装配和设计等仪器设备自身原因,造成仪器性能下降或不稳定,达不到原指标或出现故障的,使用单位要及时书面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