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场所,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二条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在实验室进行的各项实验工作,必须根据教学和科研计划要求,由实验室主任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带出实验室。校内单位借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带出校外或校外单位借用,须经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五条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使仪器设备保持性能完好;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实验室内不准存放任何与教学、科研无关的物品,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
第七条实验时所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弃物要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第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消防器材,落实安全措施,杜绝不安全隐患;离开实验室前,关好水、电、门、窗,以确保实验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