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订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或选用实验教材。审阅实验预习报告,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并进行考试考查,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条 指导教师必须掌握实验内容和要求,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首次开设的实验必须试做,并做好实验报告。
第三条 指导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进行实验教学,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调课或变更上课时间。
第四条 指导教师需审阅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实验开始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考勤,讲解实验过程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要巡视学生的实验情况,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做好实验记录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时检验、整理仪器设备;督促学生清理实验场地,打扫实验室卫生。
第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实验报告,登记成绩。
第八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研究工作和实验室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