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教学单位实验耗材经费的使用,根据《泰山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06]3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核拨给各教学单位的实验耗材经费要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实验教学,不得挪作他用。费用报销要严格按《泰山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程序办理。
2、各教学单位应制定实验耗材管理办法,设有专(兼)职仓库管理人员。严格入库、出库手续,购入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应办理出库手续。
3、符合经费使用范围的有效票据由各教学单位仓库管理员、经手人、实验室主任(未设置实验室主任的教学单位由实验教学分管副院长)、院长签字、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教学管理科审核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4、自2012年度起实验耗材经费依据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