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人:syjxglzx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次数:13

泰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我校或依托我校管理,从事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技能训练、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教学单位都要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要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优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应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专业及全校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注意吸收先进的教学和科研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的研究与创新、实验装置的开发与研制工作,发挥技术和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促进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九条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十条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自觉性和责任心,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好,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做好实验室信息收集建档、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实验用房等教学资源的调配工作。

  

第三章建 设

  

第十三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满足基本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实验室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新建、撤销、调整实验室时,由教学单位提出论证报告和建设计划,经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审核后,提报实验室工作专家组论证,结果报学校研究决定。建设期满验收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效益,考虑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经费,可通过对外联合、共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四章体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一名分管校长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学校设立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行使实验室工作管理职能,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及校级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协调与实验室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可在具备条件的教学单位设置院部实验中心,设实验中心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任命一名副主任。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具体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论证。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规范,采用管理系统对实验项目及实验室的日常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专兼职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易制毒、辐射等有害危险物品要设有专库或专门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要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实验动物要按照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定期对实验室的管理水平、仪器设备利用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不能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实验室,以及长期闲置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收回,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合并、改建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调离、退休、辞职、外出进修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向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实验室交接手续,不得继续占用实验设施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定位,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实验室岗位数量。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教学单位根据本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山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泰院政发〔2012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